法律常识
【单选题】
甲遭遇仇敌追杀,情急之下,从一住房的窗户跳入屋内躲避,不想将睡在窗边的一小孩踩成重伤,则甲的行为性质为:
A.过失致人重伤罪
B.防卫过当
C.紧急避险
D.意外事件

解析
《刑法》第16条规定,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题干关键词“不想”表明甲在跳入屋内时并不知道小孩的存在,对小孩造成的损害既不存在故意也不存在过失。所以是甲的行为性质是意外事件。
因此,选择D选项。
拓展
A项: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该罪在主观方面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题意所述内容并不存在任何过失心态。
B项:防卫过当是指针对不法侵害人采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题干中小孩并非不法侵害人。
C项:《刑法》第21条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题干中甲跳窗逃跑是一种选择,但不是不得已的唯一选择。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