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例题】
2014年12月,钟某将名下的一处房屋出售给梁某,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并约定于2015年6月付清全部房款后办理过户手续。2015年1月,该处房屋价格上涨,钟某后悔过早出售该房屋,又将该房屋出售给张某并约定在2015年5月办理过户手续。2015年4月,钟某将房屋重复出售的行为暴露,此时该房屋属于:
A.钟某所有
B.梁某所有
C.张某所有
D.梁某与张某共同所有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物权归属。
第二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由此可知,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要件,截至2015年4月,钟某的房屋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未发生物权变动,房屋属于钟某所有。
因此,选择A选项。
拓展
B项:梁某与钟某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因此梁某不享有该房屋所有权。
C项:张某与钟某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因此张某不享有该房屋所有权。
注:如果房屋已经过户到张某名下,那么房屋所有权归张某所有。但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因为钟某的行为是上述第2项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情形,所以梁某可以向钟某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