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例题】
下列情形中,公民基本权利未受侵犯的是:
A.小学生王某学习成绩很差,其父亲直接让他辍学去工厂上班
B.某保安公司招聘夜班保安,在招聘启事中注明“男性优先”
C.某公司的封闭车间夏季未装空调,小芳在车间工作时汗如雨下发生晕厥
D.张先生和李女士结婚时约定,李女士有义务为张先生生育两个孩子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公民基本权利并选错误项。
第二步,《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题干中某保安公司招聘夜班保安,但在招聘中注明“男性优先”,是由于女性做夜班保安,不利于其人身安全,才规定男性优先。因此公司的招聘未侵犯公民劳动的权利和义务。B项正确。
因此,选择B选项。
拓展
A项:《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题干中小学生王某有受教育的权利且属于义务教务阶段,即使成绩差,也不能剥夺其受教育的权利。
C项:《宪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题干中某公司的封闭车间夏季未装空调,导致小芳在车间工作时发生晕厥,这表明公司没有改善劳动条件,是对公民劳动权利的侵犯。
D项:《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题干中张先生和李女士结婚时约定,李女士有义务生两个孩子。公民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人格权不受他人干涉,女性对自己身体有支配权,不能约定其有义务为丈夫生育孩子。这是对李女士人格尊严的侵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