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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积累
法律常识

【例题】

李某为公司仓库保管员。某日,两歹徒为逼李某交出仓库钥匙而持刀追打李某,李某被打成重伤,无奈之中李某抢了路边正在停车的黄某的摩托车逃走。李某抢走摩托车的行为()

A.应负刑事责任。李某抢走他人车辆,属于抢劫行为,侵犯他人利益

B.应负刑事责任。李某抢走他人车辆,属于盗窃行为,侵犯他人利益

C.不应负刑事责任。李某抢走摩托车属于正当防卫,保护了公司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D.不应负刑事责任。李某抢走摩托车属于紧急避险,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但保全了更大的合法权益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

第二步,《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第三步,李某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为保护本人的健康权而损害了黄某的财产权,属于紧急避险,不应负刑事责任。

因此,选择D选项。

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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