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例题】下列情形不构成民法所称“不当得利”的是( )
A.李某借用王某的单反相机,借用期间私自将相机出租给刘某,收取租金300元
B.张某在便利店买东西,收银员因疏忽大意错将50元当成10元找零给张某,张某收钱后即刻离开
C.纪某为使其子能够通过某高校自主招生考试,找到严某“打招呼”,严某因此收取纪某8000元打点费
D.赵某请周某辅导其复习考试,并约定如及格将赠予周某价值500元的化妆品,考后赵某认为肯定能及格,提前将化妆品送给了周某,但成绩公布后赵某并未及格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民法。
第二步,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为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方取得财产上的利益;他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赵某送周某化妆品是依据二人的约定,属于合同之债,并非不当得利。赵某由于认知错误(即误解)而送给周某化妆品,依据《民法总则》第147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因此,选择D选项。
拓展
A项:李某借用王某的单反相机,并未取得相机的所有权,其将相机出租给刘某并收取租金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
B项:张某多收取的40元零钱,自己获益,并使便利店遭受损失,构成不当得利。
C项:严某收取纪某打点费的行为,这一行为满足上述四个要件,属于不当得利。纪某和严某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因为取得财产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刑法中的取得性财产犯罪都是不当得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