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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知识
监察管辖与回避

监察管辖与回避

 

一、管辖 

1.一般管辖 

各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人员所涉监察事项。

2.提级管辖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监察机关认为所管辖的监察事项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监察机关管辖。

3.指定管辖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

4.管辖争议 

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二、回避 

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1.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

2.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

3.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4.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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