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地方性事务的制度。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民族乡不是民族自治地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根据宪法的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根据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3.自主地管理地方财政。
4.自主地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
5.自主地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6.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7.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