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制度
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2.制定并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专属权;
3.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特别行政区。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
1.对基本法的解释权;
2.特区立法的备案审查权:
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只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有问题,可以发回,但不能撤销;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回的法律自发回之日起立即失效,一般不具有溯及力。
3.特区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权。

三、国务院
1.负责管理与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2.管理特区的防务;
3.任命特区行政长官及其他主要行政官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