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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知识
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普遍性原则

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

1.中国公民

2.年满十八周岁

3.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二、平等原则

每个选民只能在一个地方有一个投票权;

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情况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不得歧视和非法限制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更加着眼于实质上的平等:实行同票同权原则,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以及保证各地、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

三、直接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选出;选出的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监督,对原选举单位负责。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选出的代表受选民监督,对选民负责。

四、秘密投票原则

无记名投票。

同意、不同意、弃权、另选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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